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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鱼官网入口网页版技术纠纷诉讼实战:对合同性质分歧如何认定各方的违约责任?

  乐鱼官网入口网页版技术纠纷诉讼实战:对合同性质分歧如何认定各方的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去年4月份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知产庭受理的8436案件民事二审实体案件中,涉及技术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的数量为342件,比技术秘密纠纷案件多出129件。经在公开渠道检索,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类约3100件,其中典型案例6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68件,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316件,专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177件。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为1493件,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有55件,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为220件,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为626件。技术转化合同纠纷55件,技术许可合同纠纷4件,技术咨询合同纠纷2222件,技术服务合同纠纷10702件,技术培训合同纠纷1101件,技术中介合同纠纷37件,技术进口合同纠纷3件。为了更加全面了解该类案件存在哪些争议焦点问题以及对应的裁判规则,我们团队扩大检索区间,选取近五年(2019年-2023年)内人民法院审理的全部的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逐一梳理并定期形成研究成果与各位读者分享,希望在带领大家一起了解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特点的同时,为大家提供具体的实务操作建议,达到在事前控制风险、事后解决问题的目的。李营营律师团队多年来专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领域,尤其在商业秘密、与技术保护有关的业务领域办理大量案件,多件被评为典型案例。我们秉持“专、精、特、新”的业务准则,摒弃“全能律师”做法,专注知产业务领域并坚持长期深耕挖掘。在研究本领域及延伸的相关法律问题,将研究成果及时在行业分享。我们欢迎大家就具体案件问题或者具体法律问题与我们进行交流。

  首先确定合同性质,再综合合同约定内容、各自履约行为作用大小、履约义务先后顺序等因素综合认定。

  李营营律师团队项下的商业秘密争议与保护业务,不仅仅包括律师团队协助企业制定保密体系、帮助企业完善自己的保密制度、减少泄密事件发生,还包括在企业发生被侵权事件时,律师团队及时有效协助企业打击离职员工、恶意竞争对手。除此之外,还包括协助企业介入技术的单独开发、合作开发、许可使用、生产销售等流转变现全过程、协助合作方拟定技术合同、全程监督合作过程、对合同履行中可能发生的争议及时解决、促进项目顺利落地执行,使企业研发使用的技术更安全高效运行。在出现技术合同争议后,协助企业及时解决纠纷。一直以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专注于企业技术争议与保护业务,帮助企业全方位、全流程创造、获取、使用技术。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技术合同有关业务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在技术许可合同的履行中,有时技术方会以技术入股合作联营体,在各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形下,各方当事人会就合同性质、违约责任产生争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厘清合同性质?如何在厘清合同性质的情形下,进一步认定违约责任?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技术合同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涉技术许可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湖北高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约定技术方以技术入股联营体但不参与经营管理亦不分担经营风险、以技术方所提供的技术在合作期限内转化为产品及经济收益的合同应属于技术许可合同而非合伙协议,当事人各方均违约的情形下应综合合同约定内容、各自履约行为作用大小、对合作所付出的努力、履约义务先后顺序、过错情形等因素综合确定违约责任。

  1.2017年7月27日,王某(原告)、中某公司(被告)就“石化原料及产品精制用净化剂(脱硫剂、脱氯剂)”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合作事宜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前,被告与原告任法定代表人的哲某公司有业务合作。

  2.协议约定,双方成立事业部,总股本600万元,原告占股60%,提供技术及产品配方等,享受副总经理工资待遇,一年内以被告名义申请2项发明专利。被告占股40%,提供土地及资金、建设生产装置、采购原料、销售产品等。

  3.2017年7月-2018年8月,武某大学研发人员夏某(系原告配偶)向被告发送涉案技术资料、为被告提供技术指导及服务,被告将技术交流资料、技术协议等文件发送给夏某审查。2017年11月,原告及夏某先后完成两项专利技术,被告先后申请两项实用新型专利,专利的权利人为被告、武某大学。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被告建造厂房,但未依约建设生产车间。2019年9月,原告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其支付欠付的副总经理待遇。

  4.随后,原告王某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涉案合同、中某公司支付技术费及违约金各150万元、协助变更涉案专利的权属到第三人武某大学与其名下。

  5.宜昌中院一审认为涉案合同合法有效,性质为技术合同,原告已履行生产建设前期的义务但未严格依约履行,应承担部分责任,被告未依约履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双方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和意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判决解除涉案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技术费及违约金75万元。

  6.被告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错误认定涉案协议性质,涉案协议应为合伙协议,保底分配条款无效,夏某提供的技术资料系因被告购买了原告关联企业产品而提供的售后服务,非其环评资料所需内容,原告未向其提供产品配方,原告未依约移交设备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提供的实用新型专利不符合合同约定、对项目开发无意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不需支付技术费及违约金。

  一、综合双方合作内容、合作目的以及王某不承担项目风险、不参与合作经营管理等特征,涉案协议性质应为技术许可合同,而非合伙协议。

  湖北高院认为,首先,合同的性质要结合合同内容认定,根据双方签订的《技术合作生产协议书》的约定,双方就石化原料及净化剂的研发、生产、销售进行合作,王某主要提供生产技术、产品配方、现有生产设备、销售客户资源,中某公司主要提供土地、建设生产装置、提供流动资金等,合作的目标是将王某提供的技术成果转化为相关产品和经济效益,初步符合技术许可合同的法律特征。

  其次,合伙协议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涉案协议约定经营部由中某公司负责经营,王某享有分取标的产品60%的利润,享受三年保底收益150万元,不存在共担风险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利润或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涉案合同上述约定显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相关收益分配和保底收益条款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种技术许可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涉案合同属于技术许可合同。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联营合同,但技术入股人不参与联营体的经营管理,并且以保底条款形式约定联营体或者联营对方支付其技术价款或者使用费的,视为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许可合同。中某公司有关案涉合同相关保底分配条款无效、涉案合同本质上为合伙协议的主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六条和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相悖,结合涉案合同还有委托技术开发的约定,湖北高院认定涉案合同的法律性质主要为技术许可合同。

  二、双方当事人因涉案协议履行发生纠纷,系因约定不明、理解出现分歧所致,各自均存在过错,综合合同约定内容、双方各自履约行为作用大小、对合作所付出的努力、履约义务先后顺序、过错情形等综合确定各自行为对价,一审法院认定中某公司向王某支付技术费及违约金75万元合理妥当。

  湖北高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王某主要提供成熟的生产技术乐鱼体育app下载、产品最新配方、保证产品质量、现有生产设备(需要列出设备清单)、现有销售客户资源等,中某公司主要提供土地、建设生产装置(含满足生产需要的辅助设施)、提供流动资金等。双方合作之初,都积极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王某向中某公司提供了标的产品的相关技术资料,开展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指导工作,并配合中某公司对涉案标的产品进行环评,还应中某公司要求去外地做技术指导和售后服务。中某公司建造了厂房,开展了环评工作,还购买了王某公司的标的产品出售,开发和查究标的产品市场反响。

  但是,双方对合同约定有关条款的理解和履行出现分歧,对何谓“成熟、最新、保证质量、具体设备及销售客户资源”等具体明细及衡量标准认识不一致,合同要素约定不明,又未依据法律规定或通过继续协商予以明确,加之存在涉案标的产品市场反应是否符合合同预期的问题,导致双方履行合同中出现纠纷。王某能够提供的客户资源只有一家公司,双方未成立经营部,中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建设项目生产车间,王某未提供生产设备,甚至还主张其不应提供生产设备,只是需要列出设备清单,显然都不符合合同约定和合同目的要求。王某主张已经通过邮件向中某公司提供了生产技术和最新配方,相关邮件虽能够显示王某提供过一定的技术资料,但并不足以证实其提供过涉案标的产品配方,且产品配方涉及技术秘密,仅仅通过邮件交付又没有相应交接手续亦与常理不符。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对合同要素的约定不明同样存在过错,没有证据证实因一方的故意行为导致另一方损失,也没有证据足以证实中某公司实际生产了涉案产品,合作项目亦未产生经济效益。此种情形下,应结合合同约定内容、双方各自履约行为作用大小、对合作所付出的努力、履约义务先后顺序、过错情形等综合确定各自行为对价。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签订和履行合同情况,结合王某履行了技术开发、服务等生产建设前期的部分合同义务的事实和中某公司的违约程度,酌定中某公司向王某支付技术费及违约金75万元,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王某、湖北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案号:(2021)鄂知民终627号]

  一、针对技术方拟以技术入股联营体的情形,我们建议,当事人应充分考虑合作的形式,厘清技术许可合同、合伙协议等的区别,再行签订合同。

  本案中,中某公司对一审法院将涉案协议认定为技术许可合同的事实认定不服,认为涉案协议系合伙协议,二审法院综合审查涉案协议的合同内容、合同目的、技术方王某的权利义务不涉及分担风险及联营体的生产经营等因素,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观点,即涉案协议为技术许可合同,并依技术许可合同的相关规则判令中某公司向技术方王某支付一定的技术费及违约金。

  在此,针对技术方拟以技术入股合作联营体的情形,我们建议,各方当事人应充分厘清技术许可合同、合伙协议等的区别,再行协商确定适宜的合作模式。其中,当事人应尤其注意,合伙协议以各方共同参与经营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为主要特征。

  二、技术交付通常涉密,我们建议,当事人最好明确约定技术交付的具体形式,包括办理交接手续,注意保密。

  本案中,涉案协议经法院认定为技术许可合同,王某作为技术许可方,全程通过邮件向技术被许可方中某公司提供技术资料,法院对此认为,王某的交付行为有悖技术交付的常理,有疏忽大意的过错之嫌,该行为被作为法院认定王某的履行不严格、构成一定程度的违约的重要参考,影响了最终判决对于双方责任的分配。

  在此,针对有价值的技术相关的转让、许可等事宜,我们建议,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技术交付的具体方式,应当以保密为首要原则,比如约定由原告(自然人)亲自或者原告(企业)正式员工到被告住所或者指定地点提交经加密处理的技术资料文件如原始数据、技术方案、工艺设计、产品设计、安全技术、试验报告等等以密封纸质版的形式提交,并须经技术接收方签署验收凭证等手续。如果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我们建议,负技术交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应注意提高自身的保密意识,主动与技术接收方就保密交付事宜进行沟通,尽最大可能保护自身技术权益,减小后续因疏忽大意导致履行瑕疵的法律风险。

  三、针对双方当事人在技术合作之前已有其他进行中的合作,我们建议,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务必牢记留下可对应具体合作的记录,注意向对方申明具体的履行事项对应何项合作内容。

  本案中,中某公司在与技术方王某合作之前,与王某的关联公司哲某公司有进行状态的合作内容,后续王某配偶夏某代表王某向中某公司交付技术资料、提供技术指导,中某公司在二审中主张夏某交付的技术资料、提供的技术指导系因其与王某关联公司的买卖关系而产生的售后服务,但中某公司对此举证不充分,其主张未获二审法院支持。

  在此,针对当事人双方在技术合作之前已有其他处于进行状态的合作的情形,我们建议,当事人在履行技术合作之前应充分考虑自身行为是否会存在造成误解的可能性,针对技术合作所作的履行行为是否会与在先的其他合作相互混淆,如果履行行为所涉的内容与在先合作所涉的内容存在高度相似性,那么当事人在履行技术合作时应采取可以与在先合作相区分的履行方式,并向对方当事人声明该项履行行为对应的是某项技术合作。例如,在先合作约定的交付形式是向接收方的代表A以邮件沟通的方式进行,那么技术合作可以约定更有区分度的交付方式,比如向接收方的代表B以到接收方现场进行。

  李营营律师提示:技术合同本身涉及合同目的拟定、付款节奏设计、合同双方在具体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同工作内容的提前确定、阶段性技术资料交付安排和配套资料文件的设置、技术交付质量的评估确认、违约责任设置、管辖约定、技术成果权属安排等内容,合同拟定既要考虑技术项目实际情况、研发周期、研发需求,又要考虑合同各方风险控制,综合性极强。可以说,一份高质量的技术合同对于法律技术要求较高,而一份好的合同完全可以合理控制合作各方的风险,将合同风险、技术所有权属争议控制在最前端,可以在后续诉讼中将某一方的诉讼难度、举证难度合理控制。因为技术合同引发的争议解决,更多时候是需要代理律师对技术研发过程和各方履约状态作出精准的分析,而不仅仅合同法相关知识。所以,我们由衷地建议大家在合作之初、争议发生时,委托专业的长期研究技术合同争议解决律师团队处理,以最大程度争取对自己有利结果。

  【声明: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快速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部分案件中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更不代表本文作者对某一具体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或法律观点。由于查询渠道受限且本文引用案例并非指导性案例,因此,本文中体现的裁判观点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同时,由于个案差异性极大,建议大家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委托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具体法律规定,对具体案件中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得出契合个案的正确结论。】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高级企业合规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拥有资格,专注于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与技术相关的争议解决和保护、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李营营律师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民刑案件、与技术相关的合同纠纷、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在5类技术合同领域,李营营律师团队围绕不同业务领域下技术合同签订以及履行中风险点,形成了数百篇专题研究文章乐鱼体育app下载,熟悉该类合同纠纷常见风险点和解决方案。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李营营律师成功代理多位企业客户在多例合同纠纷案件中完成诉讼目的,善于以高效的沟通和专业的能力在短期内为客户快速回款,通过商业谈判、诉讼打击、第三人债务加入、调解和解等手段有效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技术、商业秘密乐鱼体育app下载、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李营营律师团队一直致力技术保护和与技术有关的争议解决,多年来深入研究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进口合同等与技术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在该特定领域内发布了数百篇专业文章,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有扎实并深入的研究,熟悉该领域内常见、多发的问题和争议焦点,熟悉法院实务裁判规则,擅长拟定各类技术合同,能够迅速精准识别合作的风险和合同漏洞,可以协助开发方或委托方提前控制好法律风险,提供风险应对方案、及时解决风险,推动技术项目安全高效运行。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指南、不正当竞争实战的相关书籍、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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